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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为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条例》包括: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

《条例》所说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条例》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名称禁止】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地方金融业务,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贷”“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资金互助”“信用互助”等字样及其他类似显示金融活动特征的字样。

 

【风险处置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必要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给予协助:

(一)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限制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五)责令地方金融组织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在设置过渡期安排时,《条例》对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条件。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且需要整改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过渡期安排。

 

小财主认为,对地方金融组织而言,应当顺势而为,有助于深耕本地,更好地防范经营风险。

据悉,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区域已经扩展到全国;汽车金融经营管理者应关注:《条例行前在整改的时候一定要留出充分的时间,确保平稳过渡。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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